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Wild Plant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W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野生植物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普及和推广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全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广泛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交流,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为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会徽为银杏图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展览展示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业务咨询、技术培训和与之相关的培育服务;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社会需要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政策调研、项目论证、项目实施,参与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四)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的监督管理,反映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性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发行野生植物保护的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同国内外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参加野生植物保护的社会公益活动;
(八)从事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培植繁育、合理利用活动;热心、支持和参与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本会及自由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应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本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开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查本会活动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常务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野生植物保护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推荐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须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21年1月22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